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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讨债公司”追债合法吗?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布时间:
2018-01-29
|
606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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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难”、“老赖”横行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是现实中一系列问题的源头(如三角债、金融坏帐、
讨债公司
或债权人非法讨债、为追债上演跳楼、跳桥秀等刑事治安案件),讨债难、老赖横行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一大障碍,是对依法治国和诚信制度建设的一种破坏。
债务追收
困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以下归纳了一些造成债务追收困难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法律风险意识不强,没有书写借条或者借条书写不规范,或者合同约定不清晰、履行过程中资料收集不够等,加大了案件事实认定的难度;债务人应归还欠款时玩失踪或经债权人多次催款拒不归还;债务形成时对债务人的资信了解不够或债务人经济情况恶化,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诉讼或仲裁时被告下落不明或接到传票后拒不到庭、拖延审限;诉讼或仲裁时,债务人通过管辖异议、上诉、再审等拖延时间;法院未严格执行审限导致诉讼时间延长;借款人隐匿、转移财产、故意逃废赖债务,加大了查封或执行的难度;债务人抗拒执行(一是对抗拒执行的处罚力度不够,二是有的人为了利益宁愿接受处罚也不还款);法院执行力度、手段不足;被执行人的特殊身份,如官员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机关、重点保护企业等,他们不仅不主动履行义务,反而通过某些领导给法院打招呼、施加压力,阻碍法院审判、执行进展;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主义为执行工作设置障碍等等都是我国债务追收困难的原因。
究其更深层的社会原因的话,是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同步造成的。
1、 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财产制度不健全。信用体系和财产制度不健全加上执行中对赖债者处罚力度不够,致使赖债者付出的成本不高,在利益天平之下,个别人或企业主就可以为了利益不惜采取各种方式转移财产、玩失踪、采取各种措施赖债不还,而财产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不能有效掌握债务人财产和财产流动信息,得以轻易逃脱债务,本人在从事多年的法律工作中,遇见的欠债不还赖债的情形可谓形形色色,很多最终都侥幸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2、 公民或企业法律意识不强、法律风险意识不够。很多借款或欠款最后成为讨债难或赖债都因为借款形成时候碍于人情关系或对于法律风险意识不够而未能采取尽量防范风险的法律措施,如借款没有书面合同和借据、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对保护自己权利的约定不够(比如说在如今流动性大的情况下,一定要约定好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管辖)、对借款人资信了解不足、缺少必要债权担保措施、基于贪念参与违法的借贷如高利贷、非法集资、传销、赌债等,为了业绩或利益降低交易过程中的法律要求,未及时诉诸法律途径主张债权等等。
3、 判决或仲裁后执行难。法院执行难也是一系列问题构成的,如法院的人力、经费不足,执行手段不够(包括如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执行中对第三方不配合的处罚力度不够或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查询财产的手段不够,对非法、恶意转移财产的查处手段不足、寻找债务人行踪的手段欠缺以及执行部门的不作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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